2016年9月15日,建设项目:大唐锡林浩特发电厂项目,用地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前未取得用地手续。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213.21亩,建设,大唐锡林浩特电厂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016年9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日开始立案调查,9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7日,对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一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于2016年12月19日足额缴纳罚款14.21万元元。
2016年9月30日,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负责人刘洋俊同志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一次。
该项目于2017年7月10日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内政土法[2017]447号),2017年9月11日完成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