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用 土 地 公 告
宝昌镇宏胜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现将征收宝昌镇宏胜村集体土地用于太仆寺旗2015年度第二批次用地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太仆寺旗太仆寺旗2015年度第二批次用地于2016年6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土发[2016]60号)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太仆寺旗2015年度第二批次用地位于宝昌镇宏胜村境内,上报面积14.3104公顷,其中耕地13.6673公顷,林地0.5306公顷、农村道路0.1125公顷,权属为宝昌镇宏胜村集体所有。
三、太仆寺旗2015年度第二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按照我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征收你村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0.7488万元/公顷和0.1498万元/公顷的30倍,不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
四、宝昌镇宏胜村民委员会应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到太仆寺旗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