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16﹞ 第05号
2016年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6]121号批准征用集体未利用地3.3666公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正蓝旗人民政府实施城市(镇)规划2015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草地 西:草地 南:公路用地 北:草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上都镇黄旗嘎查嘎查3.36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的补偿标准执行:集体未利用地按上都镇草地标准给予补偿(4.65万元/公顷)。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均采用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牧民和土地所有权人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正蓝旗上都镇国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正蓝旗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