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16(年)] 第04号
2016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6】230号批准征用国有土地4.8806公顷。现将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 东: 空地 南:空地 西: 空地 北:空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巴拉嘎尔高勒镇(乡)4.880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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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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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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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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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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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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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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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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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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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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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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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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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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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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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0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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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无
(一) 青苗补偿费
无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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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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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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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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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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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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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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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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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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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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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西乌旗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