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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16-05-10 | 【关闭】

  [2016]第4号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内政土发〔2016〕144号)文件同意的《收回国有土地方案》,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5年第五批次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位置、地类、权属及面积 

  收回楚古兰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用地0.75公顷(天然牧草地),沃原奶牛场国有农用地5.3567公顷(天然牧草地)。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耕地 

  旱地 

  / 

  / 

  / 

  菜地 

  / 

  / 

  / 

  林地 

  / 

  / 

  / 

  裸地 

  / 

  / 

  / 

  牧草地 

  6.1067 

  22800 

  34200 

  其他草地 

  / 

  / 

  / 

  农村道路 

  / 

  / 

  / 

  水域 

  / 

  / 

  /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序号 

  单位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元) 

  安置补助费(元) 

  青苗补偿费(元) 

  附着物补偿费(元) 

  合计 

  1 

  楚古兰街道办事处 

  天然牧草地 

  0.75 

  17100 

  25650 

  / 

  / 

  42750 

  2 

  沃原奶牛场 

  天然牧草地 

  5.3567 

  122132.76 

  183199.14 

  / 

  / 

  305331.9 

  四、收回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一次性的货币安置。 

  五、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六、被收回土地单位、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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